2009年11月18日 星期三

法律扶助基金會 ~ 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

法律扶助基金會自96年9月17日開辦「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以來,已與全台檢察署與法院正式合作,警局部分則自97年2月1日開始正式轉介申請案。今年9月17日檢警專案將邁入第二個年頭,法律扶助基金會宣布參與分會將增加台東分會,並提供日間陪訊服務,除了新增台東分會為辦理分會外,為了讓弱勢民眾更知曉本專案,讓人人都享有受律師辯護的權益。本會已於日前拜會警政署署長,雙方並針對增加合作分局以及研擬員警轉介措施等計畫討論,會後警政署表示將進行內部討論,並對此專案表達贊同;本會也將拜訪調查局局長,期望尋求與調查局之合作可能。在這邁入第二年的同時,期許能有更多律師加入檢警專案,共同扶持司法公平公的力量,並讓檢警專案能順利的推展下去。




從派出所至分局、再移送地檢署,中度智障的阿良經歷長達11小時的馬拉松式訊問過程,如果沒有律師的陪同,心裡該有多麼的不安與惶恐...阿良(化名)是法律扶助基金會「檢警偵訊、律師在場」專案受扶助的身心障礙人士之一,也是台灣司法人權邁進的最佳見證!
法律扶助基金會於12月29日上午10點假基金會大會議室召開「法扶暨警政署擴大試辦『檢警第ㄧ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記者會」,會中邀請受扶助人阿良的陪訊律師蕭銘毅現身說法,分享長達11個小時的馬拉松式陪訊過程,也以行動劇演出檢警偵訊律師陪訊的重要,另發表台灣第一本律師陪訊指南專書,最後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古登美董事長、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主任秘書楊源明、台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局長林文貴、智障者家長總會副祕書長孫一信、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主委尤伯祥律師以及蕭銘毅律師等人共同拉開「50分局 100分人權」布幔,公佈自98年1月1日起,全國共有五十警察分局正式加入檢警偵訊律師陪訊專案的試辦行列,其中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宜蘭縣轄內所有警局全面開辦,充分展現保障司法人權的決心,也象徵台灣邁入人權新紀元!
根據最近一份有關司法態度與改革的網路民意調查顯示,「推廣警察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強制律師陪同在場」,是近一年來民眾最有印象的司法改革措施之一,對此,法律扶助基金會古登美董事長致詞時表示:非常感謝警政署的大力支持,在短時間內快速擴點至50分局,而專案實施一年來,案源來自法院、地檢署、警局等,也有一般民眾自行申請,但是民眾自行申請的駁回率相當高,希望媒體能夠廣為宣傳,讓民眾更加了解此一專案。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主任秘書楊源明表示,『檢警第ㄧ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實施以來成效良好,而馬總統上任也一再宣示要保障人權,所以內政部也在今年擬定的維護社會治安總體對策專案當中,在落實保障婦幼以及人權的項目中特別明定強化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合作,提供無資力以及身心障礙嫌疑人的法律扶助,警政署會全力來配合這項工作。
目前全國共有158個分局,以現階段50分局加入試辦來看,已經有接近三分之一的分局加入此一專案,不論是在實際的成效上,亦或是在民眾的感受上以及對弱勢民眾的人權保障上,都有很重大的影響。未來警政署將繼續全力配合法律
扶助基金會來推動此專案。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副祕書長孫一信則於會中感謝法律扶助基金會以及警政署推動此一劃時代的政策,已過去的經驗來看,律師到場陪訊對身心障礙人士以及其家人來說,除了是重要的情緒支持,也了提供專業的諮詢,因為他們在情緒極度驚恐的狀況下,真的有可能做出違反事實的陳述,這時如果有律師在場,會是一項相當重要的保障。孫一信副祕書長對警政署在短時間內由15個點擴大到50個點表達感謝,也期許未來能夠朝向158個分局全面開辦的方向邁進,把對人權的保護落實到台灣每個角落。
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主委尤伯祥律師也相當肯定法扶與警政署的用心,他號召更多律師一起加入這意義重大的陪訊專案。然而,現今律師在警局陪訊期間,律師在場權的規範未盡完善,惟我國並沒有文獻針對「律師在陪訊時能主張哪些權利?」以及「律師對嫌疑人能提供哪些意見?」等問題有較多探討與著墨,此點讓許多法扶檢警陪訊律師有心有餘而力不足的感慨。
律師要如何提供警局陪訊的服務,其相關的技巧為何?對此尤伯祥律師於會中特別推薦法律扶助基金會今年出版的:「律師陪訊指南—給警訊被告的建議」一書。他表示,這本書是英國推動律師警局陪訊的刑事法專家,安東尼愛德華律師,本於英國刑事訴訟法制所撰寫,者本書可以讓我們知道英國的律師在警局陪訊時可以做到哪些事情,雖然台灣制度與英國制度有差距,希望這本書也能夠提供給警方做為參考,可以讓律師和警方一起互相切磋學習。
法律扶助基金會呼籲所有偵查人員支持「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讓律師在偵查程序最初發動時即可介入來保障人權及程序之合法性,平衡檢、警、調偵查人員與受調查民眾雙方之法律能力,才能有效降低偵查程序中各項人證物證是否合法取得之爭議。偵查程序中,讓律師在場陪同偵訊,可減少刑事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後,檢辯雙方針對證據能力之爭辯,避免曠日廢時但成效不彰之調查,如此刑事判決之品質、正確性自然提高,甚且廣為民眾所詬病之結案速度,亦可獲得大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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