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9/11/5 | 友善列印| 寄給朋友|
民國八十四年房地產業者黃春樹遭綁架並殺害。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警方在桃園逮捕嫌疑人黃春棋,黃春棋供稱有兩名共犯徐自強、陳憶隆,同年九月二十八日警方宣佈破案,徐自強開始逃亡。直至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徐自強在律師陪同下,向士林地方法院投案。
然而徐自強疑點重重,針對殺人的部分,自八十五年十二月進入高院以後,徐自強的案子在最高法院與高院間來來回回,很大的原因即在於審理過程當中,瑕疵不斷出現,整個案子充滿各種疑點,尤其判決書中藉由「自白」所認定的事實,並沒有詳細的調查加以佐證。爾後監察院發佈的調查報告,亦直指徐自強案中法院的粗率以及未盡調查之責。
目前,徐自強已進入更六審,我們期待仍在羈押的徐自強所等待的正義應該被實現,而不再是空泛的神話。也希望有更多朋友能一起來共同關心徐自強案,瞭解徐自強案,就與我們一起從法庭觀察開始!
敬邀您參加徐自強案更六審「言辭辯論庭」法庭觀察!
開庭時間:2009/11/10(星期二)上午09:30
開庭地點:高院刑事庭第7法庭(台北市博愛路127號)
法庭觀察聯絡人: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 楊宗澧 02-25231178轉分機16
民國八十四年房地產業者黃春樹遭綁架並殺害。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警方在桃園逮捕嫌疑人黃春棋,黃春棋供稱有兩名共犯徐自強、陳憶隆,同年九月二十八日警方宣佈破案,徐自強開始逃亡。直至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徐自強在律師陪同下,向士林地方法院投案。
然而徐自強疑點重重,針對殺人的部分,自八十五年十二月進入高院以後,徐自強的案子在最高法院與高院間來來回回,很大的原因即在於審理過程當中,瑕疵不斷出現,整個案子充滿各種疑點,尤其判決書中藉由「自白」所認定的事實,並沒有詳細的調查加以佐證。爾後監察院發佈的調查報告,亦直指徐自強案中法院的粗率以及未盡調查之責。
目前,徐自強已進入更六審,我們期待仍在羈押的徐自強所等待的正義應該被實現,而不再是空泛的神話。也希望有更多朋友能一起來共同關心徐自強案,瞭解徐自強案,就與我們一起從法庭觀察開始!
敬邀您參加徐自強案更六審「言辭辯論庭」法庭觀察!
開庭時間:2009/11/10(星期二)上午09:30
開庭地點:高院刑事庭第7法庭(台北市博愛路127號)
法庭觀察聯絡人: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 楊宗澧 02-25231178轉分機16
~~ 有多少無良法官從未曾以應有之「無知之幕」的基本精神、更以「心證已成」之方式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之下進行...... ~~
二十世紀法則學最強的約翰羅斯,他提出的「無知之幕」正義論,正義女神的眼睛被布蒙著,她完全不知道眼前的人是誰,意思是審判應該針對行為,不是對人。
誠如吳教授所言:「…某一天,當自己成為當事人時,無人替自己講話。那就......」道出國人習性「禍未臨身,事不關己」,至盼國人及有識之士重視之! 甚麼是檢察官最基本的要求??? 是證據(證物)之真實存在的調查,但 既定立場和態度已將「自由心證」凌駕於證據事實之上,更是心證已成,違法濫權。 往後這個號稱我心如秤的失衡天秤還能在台灣社會上有多少公信力?
<妥速審法> 草案爭議多2009/11/16 苦勞評論苦勞網特約記者 易禹昕今年5月14日我國正式批准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力國際公約」,依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3款規定,為維護審判中被告有一定程度之保障,需擁有立即受審的權利。而我國司法體系長期以來「積案」問題嚴重、被告經常在一審、二審、三審中因發回更審徘徊數年,在這樣的情況下,民間團體早已呼籲政府應當建立一快速審判辦法。此國際公約簽訂後,政府迅速地制定了《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但此法16條條文中,仍有許多問題需待釐清,否則未來將會影響受審被告權益甚大。目前台灣一審為「事實審」以事實真相、雙方舉證內容,適用相關法律做出審判;二審為「事後審」,也就是「事後審查審制」,認定一審判決是否妥當、有無暇疵;三審為「法律審」,不再做一、二審法官之事實調查,只檢視判決所適用之條款是否有問題並做出判決。此設計是為了讓案件都能妥善地得到審判正義,但在這種制度下,仍有被告等待遙遙無期地審判定讞結果,並且「積案」問題始終未被解決,此外,今年制定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是否真的可以快速地解決上述問題則相當令人堪慮。所謂「妥」乃是指「正確審判」、「速」則是「迅速審判」,但到底「很快判錯」與「很慢判對」哪一個比較正確?台灣的狀況是,檢方起訴後,一審很快做出判決,但重點是在二審、三審不斷地重複發回更審,這之中有很多因素,像是檢調單位未將犯罪事實調查清楚、蒐證不完全,一審未做好把關貿然做出判決,到了二審法官手中,卻發現證據有誤,因此發回、改判無罪而檢方再上訴;又或者三審遇到同樣的情況,認為在事實不明的狀況下亦無法做出判決,再度發回更審。在這樣的情況下,一件案子反覆來回循環,時間就會拖得相當長,像是蘇建和案、一銀押匯案的3名老人,一審就是二十年以上。因此,在這邊可以很清楚地發現,「積案」的原因在於,司法與檢調體系配合不足、而法官每天需要處理的案件又非常多,現在以一《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真的就能夠解決此問題嗎?應該改革的到底是上級法規,抑或是司法體系人力不足或檢調單位起訴浮濫的問題?觀看十六條《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中:第五條雖規定「法院就被告在押之案件,應優先且密集及終審理」,但對於被告「羈押時間」並無明確規定,更可能影響「偵查品質」而出現上述「很快判錯」之狀況。第六條中指出逾十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被告得有適當救濟原則以「終止審判」。在第一款中明文規定,若是因被告個人因素造成判決延誤,不能使用此救濟原則。被告個人因素範圍甚廣,包含傳訊不到、戶籍地址錯誤,以及被告是否積極請求加速審判程序。但問題是台灣審判體系是以法院作為主體,法官看完卷宗了嗎?檢方將上訴書寫完了嗎?這是被告可以決定的事情嗎?就算被告「想要快也不能快」。若條文中以「個人因素造成判決延誤」、被告有無積極請求作為認定標準並不合理。尤其在第九條中更限制了被告上訴權,條文中指出在案件超過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後,只能有三種例外: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判決違背判例,可繼續上訴;站在檢方的立場,檢方可以一直提上訴(反正大不了被最高法院駁回),由此得以見得,被告與檢方雙方並未站在同樣的平衡點上,那被告又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因此,此條文更被質疑是「閹割被告上訴權」條款。以一銀押匯、華定國、蘇建和等案為例,在此《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通過之後,若判決有誤而被告宥於法令無法再行上訴,被告的正義又被置於何處?且無論有利或不利於被告的相關證據,若因為時間的更迭陸續出現,此《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反而扼殺了審判正義,這與其立法用意完全背道而馳。《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貌似一部解決由來已久的積案問題、審判延誤,但其中仍有許多爭議點需要再討論,若此案在立法院本會期中輕易通過,台灣未來司法體制前景實則令人難以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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