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義 + 無知之幕
錯~~~這是「證隨心生,輕而易舉」
他們是「證隨心生,輕而易舉」!
監察院對下列陳情案從未做真實卷證調查,
此案是為採證、實質證據都有瑕疵,可信度有問題幾近與監察院 監院(99)院台業貳字第09901778號相同,
此案不予調查而讓相關單位(司法院、國防部、法務部等參處逕復) 便宜行事,殊屬不當
台x高等法院以xx年度上訴字第TBT號刑事判決所引用之條文、證據能力、推理作用及經驗法則及最高檢察署台0字第980xxHYHA、0980xxBWAPU號兩函等所引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各項,均認已違反「檢察訊問」不能等同證人,「檢訊筆錄」亦非當為證據之基本規定,實有牴觸各相關法律規定及53年台上字第656號判例要旨:「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之疑義。 故 聲請人力主此案所核犯刑法第EWW條第B項第S及第H款之判決「自始無效」。
此判決書實牴觸下列各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參諸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53年台上字第656號判例要旨:「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顯然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實務為避免誤人入罪,皆採證據疑義,利益歸諸被告及無罪推論之原則。
~~法官從未曾以應有之「無知之幕」的基本精神、更以「心證已成」之方式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之下進行........~~
「位居司法天秤中心點的法官其工作不是制定法律,而是適用法律。」難道臺灣的憲法已死了嗎? 而法官的既定立場和態度是將「自由心證」凌駕於證據事實之上,更是心證已成,違法濫權擅斷。往後這個號稱我心如秤的失衡天秤還能在台灣社會上有多少公信力?
「整飭官箴、澄清吏治、保障人權、紓解民怨」是人民企盼的四大目標
他們是「證隨心生,輕而易舉」!
http://blog.udn.com/nufashion/3783578
2010年3月4日 星期四
這是牛頭拔河 ~~ 馬面拉繩 ~~ 鬼扯 ㄌ !!!!
誰的二二八?◎
李秉朔 <友情連結> 自由時報 03-05-2010
馬英九於二月初大大表揚中研院院士黃彰健,肯定其「發掘二二八事件真相的努力」。問題是,黃以其院士權威為治史功力背書,駁斥任何政府檔案之外的史料,所有不利於國民黨的外電、訪談、回憶錄及口述歷史全遭黃彰健推翻。
如此偏頗的「研究」非但引發眾多學者的質疑,單就死亡人數即與二二八受難者家屬的認知有極大差距。馬英九在褒揚令中指出,黃彰健畢生盡瘁文籍考訂校勘,詳贍精審,窮理盡微。晚歲潛心二二八事件研究,疇咨博采,饒富新見。從申請賠償的受難者家屬包含相當數量基隆人,而黃院士卻稱國軍在一九四七年登陸基隆港時該港已淨空故不可能有民眾被射殺,這種推論的確如馬英九所言「饒富新見...............
KMT 有此一說 我送給牠們一句話
牛頭拔河 ~~ 馬面拉繩 ~~ 鬼扯 ㄌ !!!!
吃銅吃鐵 ~~ 吃人民的血汗錢 ~~
KMT 陰謀綁支骨至2012
至少有四攤選舉給愛錢怕死的這一無恥台灣人
*************************************************************
只要法官沒有「無知之幕」的基本精神在心中的話, 一切免談 ~~
~~ 法官從未曾以應有之「無知之幕」的基本精神、更以「心證已成」下的推理作用及經驗法則之方式違反憲法第7、16、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之下進行阿扁總統的未審先關.. ..
他們是「證隨心生,輕而易舉」!只要你(妳)們進過法院、打過官司,都會感受到大部份在台灣的法律人(法官、檢察官)是完全沒有人權觀, 他(她)們不能自律, 也更無法他律 (法官法至今何在?? 檢察改革大部分幾乎繳了白卷) 人權保障觀念都不存在於心中更何況「無知之幕」
在台灣的法官, 你(妳)們那一位已經將「無知之幕」放在心中, 而又可以很大聲的去告訴你(妳)們的兒女 ~~~ 來 ~~上網CHALLENGE 一下
民間司改會「我控訴」法庭觀察
~~ 這種法官是遍及各級法院 尚待法官法通過後予以制裁
各位朋友、法律人、司法人 ; 以下之司法人對嗎???
...... 由於蔡姓刑事偵查員,於第一次之審理庭時,一再以「好像有」、「也許」、「不清楚」… 等等之模糊、譩測之語意來回答法官的詢問。
陳情人之委任律師則即時告知蔡姓警員,在法庭上沒有譩測之詞,「有就有! 」、 「沒有就沒有! 」, 沒有那種「好像有」、「也許」…等等的說詞,其後,蔡姓警員才說沒有看到以上那些重要真實證物的存在。
至於在延一審庭法官則對蔡姓刑事警員之誘導詢問如下: - -
「法官: 您當時去到被害人的住處有沒有看到上述的證物? 」
「蔡: 我不記得, 因為時間太久了!」
「法官: 您有沒有看到衣架,有嘛! 對不對?」
「蔡: 對! 對! 對!」
「法官: 您有沒有看到綑綁被害人手部的帶子? 有嘛! 對不對?」
「蔡: 對!對! 對!」 此種詢問方式即已違反刑法第 160、166-1條。
有這種法官 他(她)是怎麼養成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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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飭官箴、澄清吏治、保障人權、紓解民怨
只要你(妳)們進過法院、打過官司
都會感受到大部份在台灣的法律人(法官、檢察官)
是完全沒有人權觀
他(她)們不能自律 也更無法他律
(法官法至今何在?? 檢察改革大部分幾乎繳了白卷)
人權保障觀念都不存在於心中
更何況「無知之幕」
台x高等法院以xx年度上訴字第ATBT號刑事判決所引用之條文、證據能力、推理作用及經驗法則及最高檢察署台0字第980xxHYHA、0980xxBWAPU號兩函等所引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各項,均認已違反「檢察訊問」不能等同證人,「檢訊筆錄」亦非當為證據之基本規定,實有牴觸各相關法律規定及53年台上字第656號判例要旨:「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之疑義。 故 聲請人力主此案所核犯刑法第EWW條第B項第S及第H款之判決「自始無效」。
此判決書實牴觸下列各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參諸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53年台上字第656號判例要旨:「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顯然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實務為避免誤人入罪,皆採證據疑義,利益歸諸被告及無罪推論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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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秉朔 <友情連結> 自由時報 03-05-2010
馬英九於二月初大大表揚中研院院士黃彰健,肯定其「發掘二二八事件真相的努力」。問題是,黃以其院士權威為治史功力背書,駁斥任何政府檔案之外的史料,所有不利於國民黨的外電、訪談、回憶錄及口述歷史全遭黃彰健推翻。
如此偏頗的「研究」非但引發眾多學者的質疑,單就死亡人數即與二二八受難者家屬的認知有極大差距。馬英九在褒揚令中指出,黃彰健畢生盡瘁文籍考訂校勘,詳贍精審,窮理盡微。晚歲潛心二二八事件研究,疇咨博采,饒富新見。從申請賠償的受難者家屬包含相當數量基隆人,而黃院士卻稱國軍在一九四七年登陸基隆港時該港已淨空故不可能有民眾被射殺,這種推論的確如馬英九所言「饒富新見...............
KMT 有此一說 我送給牠們一句話
牛頭拔河 ~~ 馬面拉繩 ~~ 鬼扯 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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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法官沒有「無知之幕」的基本精神在心中的話, 一切免談 ~~
~~ 法官從未曾以應有之「無知之幕」的基本精神、更以「心證已成」下的推理作用及經驗法則之方式違反憲法第7、16、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之下進行阿扁總統的未審先關.. ..
他們是「證隨心生,輕而易舉」!只要你(妳)們進過法院、打過官司,都會感受到大部份在台灣的法律人(法官、檢察官)是完全沒有人權觀, 他(她)們不能自律, 也更無法他律 (法官法至今何在?? 檢察改革大部分幾乎繳了白卷) 人權保障觀念都不存在於心中更何況「無知之幕」
在台灣的法官, 你(妳)們那一位已經將「無知之幕」放在心中, 而又可以很大聲的去告訴你(妳)們的兒女 ~~~ 來 ~~上網CHALLENGE 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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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種法官是遍及各級法院 尚待法官法通過後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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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蔡姓刑事偵查員,於第一次之審理庭時,一再以「好像有」、「也許」、「不清楚」… 等等之模糊、譩測之語意來回答法官的詢問。
陳情人之委任律師則即時告知蔡姓警員,在法庭上沒有譩測之詞,「有就有! 」、 「沒有就沒有! 」, 沒有那種「好像有」、「也許」…等等的說詞,其後,蔡姓警員才說沒有看到以上那些重要真實證物的存在。
至於在延一審庭法官則對蔡姓刑事警員之誘導詢問如下: - -
「法官: 您當時去到被害人的住處有沒有看到上述的證物? 」
「蔡: 我不記得, 因為時間太久了!」
「法官: 您有沒有看到衣架,有嘛! 對不對?」
「蔡: 對! 對! 對!」
「法官: 您有沒有看到綑綁被害人手部的帶子? 有嘛! 對不對?」
「蔡: 對!對! 對!」 此種詢問方式即已違反刑法第 160、166-1條。
有這種法官 他(她)是怎麼養成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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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妳)們進過法院、打過官司
都會感受到大部份在台灣的法律人(法官、檢察官)
是完全沒有人權觀
他(她)們不能自律 也更無法他律
(法官法至今何在?? 檢察改革大部分幾乎繳了白卷)
人權保障觀念都不存在於心中
更何況「無知之幕」
台x高等法院以xx年度上訴字第ATBT號刑事判決所引用之條文、證據能力、推理作用及經驗法則及最高檢察署台0字第980xxHYHA、0980xxBWAPU號兩函等所引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各項,均認已違反「檢察訊問」不能等同證人,「檢訊筆錄」亦非當為證據之基本規定,實有牴觸各相關法律規定及53年台上字第656號判例要旨:「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之疑義。 故 聲請人力主此案所核犯刑法第EWW條第B項第S及第H款之判決「自始無效」。
此判決書實牴觸下列各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參諸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53年台上字第656號判例要旨:「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顯然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實務為避免誤人入罪,皆採證據疑義,利益歸諸被告及無罪推論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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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8日 星期四
謙受益 滿招損 ~~ 賴坤成
探索「身為台灣人」的意義
謙受益 滿招損 ~~ 賴坤成
…我們的身上都流著台灣這個母親的血液,
謙受益 滿招損 ~~ 賴坤成
…我們的身上都流著台灣這個母親的血液,
只不過有人選擇遺忘甚至背棄這樣的身分…
只憑口舌 李文忠 段宜康 就是你ㄉ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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