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9日 星期二

公然說謊 + 作弊篇 PART 1 ~~ 稅改「劫貧濟富」 公平正義何在

公然說謊 + 作弊篇 PART 1

稅改「劫貧濟富」 公平正義何在

記者鄭琪芳/特稿<友情連結> 自由時報 12-30-2009

賦改會昨天正式謝幕,但過去十八個月來的風風雨雨,卻未落幕。這屆賦改會始終難以擺脫「劫貧濟富」的爭議,推出的各項減稅措施,富人及企業受惠最多,即將推動的加稅方案,卻是一般民眾影響最大,誠如行政院副院長朱立倫所言:「社會公平正義還要再努力」。

馬政府上任後,去年六月底成立賦改會,運作一年半以來,花了公帑二千萬元,撇開簡政便民的枝微末節不談,重大稅改方案都是爭議不斷,先是行政院執意將遺贈稅稅率由五十%調降至十%,要求賦改會背書,導致部分學者提案建議暫停賦改會運作,公平稅改聯盟乾脆宣布退出賦改會,有些學者也不再出席賦改會。

調降遺贈稅只是個開端,賦改會後來陸續推出的減稅措施,多有「厚富人、薄小民」的問題,提高綜所稅四項扣除額減稅二一六億元、調降綜所稅減稅二四八億元,但調降營所稅就減稅八○八億元,等於近四百萬戶家庭僅減稅四百多億元,七十萬家營利事業卻享受八百多億元的減稅利益。

但是,賦改會建議的加稅方案,卻是一般民眾受影響較大,包括開徵能源稅、提高房屋稅以及地價稅等,加上財政部建議調高營業稅一個百分點,都會加重市井小民的負擔。

對於富人或既得利益者,政府則是點到為止,取消軍教免稅再延宕(執政黨擁有四分之三國會席次,沒有理由再推託了吧),資本利得課稅沒結論,配合遺贈稅調降而提出的奢侈稅,似乎也是不了了之,租稅公平付之闕如,這樣的稅改,就算執行率再高,又有什麼意義?




2009年12月23日 星期三

探索「身為台灣人」的意義 ~~ 陳訪鎮瀾宮 300少年囝仔護衛

























探索「身為台灣人」的意義

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昨日參訪大甲鎮瀾宮,廟外有法輪功、民進黨大甲鎮代表等民眾拉起布條抗議,大批身著紅衣或粉紅T恤男子,自稱是「廟方義工」,刻意築起人牆,阻擋嗆聲民眾。(記者廖振輝攝)
民代質疑流氓治國

〔記者張瑞楨、蔡智銘、張軒哲、歐素美/中縣報導〕黑道治國?陳雲林廿三日參訪台中縣大甲鎮瀾宮之前,突然出現三百多名身穿紅衣或粉紅T恤的少年囝仔,目露凶光盤據路口監控人車,並以人牆圍住法輪功等異議人士;大甲鎮民代表易錦隆質疑是流氓治國,並痛批:「警察可以把制服脫掉,讓他們(青少年)治理國家就好了!」

以人牆隔離異議人士 鎮瀾宮撇清關係

鎮瀾宮董事長顏清標否認派遣上述年輕人,台中縣警局則遲至一小時後,才以「社會觀感不佳」為由,派警察用人牆遮擋這群「少年囝仔」,形成紅衣人與警察面對面一起維護秩序、保護陳雲林的諷刺畫面。

下午二時左右,突然出現身穿印有「豐原尊王會」紅色T恤,或「太子團」粉紅T恤的年輕人,在戴著耳戴式無線電通訊器材的領隊指揮下迅速列成人牆,把法輪功等異議人士擋住,領隊還猛下命令「不要讓人闖進來」。

這群年輕人約三百多人,許多人嚼著檳榔,手臂露出刺青,卻會躲避記者攝影機,或對記者怒目相向。

另有四至十人一組的青少年盤據鎮瀾宮附近路口,監控異議人士與鎮瀾宮,還在鎮瀾宮後門阻擋信徒進入,他們的人數還可能比第一線員警多,令民眾相當錯愕,可是備用警力卻躲在附近巷弄與民宅內。

地方民代批警放任 警方稱無權禁止

大甲鎮代易錦隆怒罵說,警方早得知鎮瀾宮動員「護衛軍」,卻放任這群人維護治安,他質疑:「像媽祖的志工嗎?」痛批:「警察制服可以脫掉了,讓這群人來治理國家就好了。」

負責現場維安工作的指揮官大甲警分局長吳耀南則說,事前廟方人員曾說明這些民眾是他們邀請來歡迎陳雲林的群眾,當然警方也不能禁止。

事後鎮瀾宮發表聲明,指昨天參與活動信眾計二千餘人,上述年輕人分屬豐原尊王會與太子團義工,每次鎮瀾宮舉辦活動均有各地志工幫忙,並非廟方主動邀請;另外,因海洋之聲宣傳車企圖衝破警方封鎖線,該批年輕人才主動出面維持秩序,這群年輕人只是讓參訪活動順利,沒有其他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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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無神論者可有資格參拜媽祖???
當然 ~~ 有這些豐原尊王會與太子團義工少年囝仔為xx作猖就可以啦!
但是 ~~ ㄚ標你們要怎麼向媽祖、信徒們交代?



2009年12月10日 星期四

探索「身為台灣人」的意義 20年來/台商錢進中國繳稅3.6兆

探索「身為台灣人」的意義

20年來/台商錢進中國繳稅3.6兆


〔記者鄭琪芳、曾韋禎/台北報導〕台灣產業持續外移中國,導致國內失業率居高不下,卻為中國創造上千萬個就業機會。國民黨立委陳淑慧昨引述研究報告指出,過去二十年來,台商對中國大量投資,不僅創造一四四三萬多個就業機會,並在中國繳稅一一○四億美元,將近新台幣三.六兆元。 為中創造1443萬工作機會 第四次江陳會將簽署兩岸租稅協議,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要求財政部及陸委會說明,財政部書面報告指出,根據經濟部投審會統計,自一九九一年至二○○九年十月止,台灣對中國投資總額約八○五億美元,中國台商人數推估有八十多萬人。 不過,陳淑慧質詢表示,在今年十月的一場研討會上,政大副教授、前陸委會副主委童振源發表研究報告(台商對中國經濟發展的貢獻)指出,自一九八八至二○○八年,台灣對中國直接投資逾一五二○億美元,僅次於港澳,同時,台商在中國的國際貿易總額一兆八○五三億美元,而且台商為中國創造了一四四三萬多個就業機會。 若根留台灣就可救失業 目前我國勞動力人數為一○九六萬三千人,就業人數一○三一萬人,失業人數六十五萬三千人,失業率達五.九六%,如果台商能留在台灣投資,為台灣創造上千萬個就業機會,國內失業問題將可迎刃而解。 陳淑慧並指出,根據上述研究報告,台商在中國納稅三.六兆台幣,占中國稅收三.三八%,大部分稅收集中在近十年,推估台商每年向中國繳稅三千億元,而台灣一年總稅收不過一兆五千億元上下。 陳淑慧質疑,財政部認為兩岸簽署租稅協議後,雙方稅收互有差補,對整體稅收尚無影響,難道台商每年在中國繳的三千億元稅收,完全不可能轉移國內? 租稅協議無助我增稅收 前民進黨立委林濁水昨也指出,兩岸簽署租稅協議,若雙方政府可分別行使管轄權,凸顯對等關係,也不算壞事;但以中國強烈的政治野心,未來極可能藉租稅的手段,要脅、掌控台商,政府要如何避免此問題,值得深思。 財政部長李述德回應,兩岸簽署租稅協議後,對台商及台幹是減稅,而且某些個案台灣可以多課稅,但有些個案對方稅收增加,有些是我方稅收增加,所以稅收總數是大同小異。



2009年12月2日 星期三

探索「身為台灣人」的意義 ~~ 公然說謊篇 PART 1



民進黨立委賴清德(左起)、葉宜津、蔡同榮昨再次抨擊總統馬英九車隊霸道濫權,並質疑中山高五十一公里處明明有路肩,總統府明顯說謊。(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李欣芳、曾韋禎、王寓中、林毅璋/台北報導〕馬總統車隊國道濫權事件,對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指本報刊登的車隊照片「是陳水扁車隊的配置」,陳水扁昨指王郁琦公然說謊,強調他在總統八年任內,從來不曾以廂型車擔任過前導車,要求總統府立刻澄清。

王郁琦昨天回應說,自由時報合成照片的車隊,並非馬總統車隊的配置,扁辦聲明既然如此,自由時報更應說清楚合成照片是如何拼湊出來的。

陳水扁辦公室主任劉導表示,扁對王郁琦的說法非常不爽,認為王郁琦公然說謊,明明是馬英九自己的車隊出包,卻硬要栽在扁身上,根本是莫名其妙!

扁辦指王揭露車隊編組涉洩密

扁要求扁辦對外發表三點聲明:

第一、王郁琦說法是否代表總統府正式發言?王郁琦是獲得誰的授權,並依據特勤中心何人的報告與同意,可以將總統維安勤務及車隊編組的細節予以揭露?

二、王郁琦指稱相片中的車隊是以大福特廂型車為前導車,就此認定照片中的車隊為陳水扁車隊。陳水扁本人昨明確表示,擔任總統八年期間,從來不曾以廂型車擔任過前導車,王郁琦的說法完全與事實不符,要求總統府應指示國安局特勤中心立即予以澄清。

三、陳水扁也表示,過去總統車隊如果在高速公路遇到塞車,高速公路警察局會隨機管制車流,引導車隊行駛路肩,絕對不會佔用內車道並強力驅趕其他車輛。

扁辦並指出,王郁琦揭露總統維安勤務及車隊編組的細節,涉及洩密問題。

至於扁辦質疑王郁琦為何可揭露總統維安勤務與車隊編組細節,王郁琦則表示,他的說法沒有洩密問題。對扁辦要求出面說明,國安局則表示不便回應。

民進黨立委賴清德昨也批評說,新聞一開始就是報導總統車隊在中山高五十一公里處的南崁路段逼民讓路,結果總統府一直模糊焦點,先說四十四公里處沒路肩,又說照片上車隊是扁車隊。

賴清德表示,五十一公里處明明就有路肩,車隊也是馬英九車隊,甚至馬英九本人不在車內,為何還可以行使特權?馬英九的車隊濫權、驅趕民眾車輛,這是千真萬確的事實,王郁琦身為總統府發言人,卻不斷狡辯、模糊焦點,應該立即下台。
國民黨最近推出了一支「烏賊」廣告,暗喻造謠抹黑之不可為,目的當然在攻擊對手,但是很不幸的,堂堂的總統府卻率先成了這支廣告指涉的惡例,代表機關形象的發言人以為把水攪混了,就可以混水摸魚,讓大家看不清真相,結果聰明反被聰明誤,反而自陷更大的困局。
什麼是事實?禁得起千錘百鍊驗證的真相。馬英九車隊在壅塞路段大聲放送要人讓路引起民怨,這是一切爭議的緣起與本質,如果第一天王郁琦道歉完,並說明馬英九並不在車內,這起事件就僅止於國道警察與特勤行為過當,火焰不會延燒到府方,但是這位發言人卻選擇有所隱瞞,未能第一時間掌握話語權,這是他犯的第一個錯。
由於未完全說明事態,當大家發現馬英九的時間根本兜不攏,發言人沒有對社會善盡告知責任,信用必然受到動搖,於是「空車?更過分!」的社會觀感驟然被強化,總統府議題主導能力自然旁落。
面對新生的危機,王郁琦一人無力因應,馬團隊為了滅火,居然行不由徑、不走大路,把選舉的那一套負面伎倆拿來照表操課,以為鎖定了一張模擬畫面,就可以把代民發聲的媒體抹上泥巴,以為「栽贓」給前總統,就可以趁亂脫身,於是挖了一個坑想讓別人跌進去,這是馬團隊犯的第二個錯,而且是最致命的錯。
王郁琦昨天被陳水扁辦公室指名暴罵的聲明甩了一巴掌,連嘴也不敢回,這處境何其窘迫難堪?大家發現原來發言人會不實指控,總統府的威信受創,若干捧馬媒體、名嘴也連帶賠了進去。這巴掌原本是不必挨的,是馬團隊等人自找的,何以致之?只顧選舉、不思治國使然。
選舉是零和遊戲,求勝是最高目標,治國是整合的工程,要的是眾志成城,馬團隊上任至今治國無方、整合無心,反而以一人意志不斷製造分裂,馬車隊空車橫行反映的就是這種心態,一種可怕的唯我獨尊心態,人民在其眼中成了芻狗,異議在其耳裡非除之而後快,如此仇恨心不正是今日總統府自掘墳墓的寫照?

2009年11月29日 星期日

此種災難,自5-20-2008 已經開始摧毀臺灣~~~ 正持續當中 ~ ~

此種災難,自5-20-2008
已經開始摧毀臺灣~~~ 正持續當中 ~ ~

國道塞車路段 硬擠內側狂飆
<友情連結> 自由時報 11-30-2009

〔記者陳曉宜、邱燕玲、彭顯鈞、蔡孟尚、蔡宗憲/綜合報導〕總統馬英九前天趕行程,以兼國民黨黨魁身分替國民黨候選人輔選,總統車隊竟在國道狂飆,遇上塞車路段時也不走路肩,而擠在最內側車道,開道警車並用廣播「驅趕」前方車輛,民眾為了讓路而緊急插入相鄰車道,更是險象環生。馬英九車隊「霸道」行為,不但引發駕駛人怨聲載道,藍綠立委也認為此舉不當,民進黨立委痛批馬如同皇帝出巡,「救災慢吞吞,跑選舉拚命趕」,藍委也說「實在太過火了」。
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昨批評指出,總統維安過度,造成民眾不便與選舉競爭不公平,此舉不會有輔選效果,令選民憎惡,反而會流失選票。
此次選舉,馬英九的助選言行,已經引發違法講民調、特勤人員穿藍營候選人背心等風波,事後都由下屬出面道歉。針對前天這起「霸道」事件,總統府昨天也由發言人王郁琦出面表示歉意,並請民眾見諒。
廣播驅趕前車 害民險象環生
馬英九總統以黨魁身分全國走透透,瘋狂掃街拜票,拉抬國民黨候選人,但馬的身分是總統兼黨魁,四處輔選動用總統特勤規格,交通管制,暢通無阻,一天之內迅速穿梭各縣市。
前天馬在結束竹縣輔選行程,行經高速公路趕回台北搭乘專機時,在南崁路段,因為車禍遇到大塞車,為免馬行程延誤,開道的警車竟搖下車窗廣播,要求前方車輛讓路,讓原已飽受塞車之苦的民眾很不爽,還以為在抓通緝犯,加上當時路肩根本是空的,總統車隊不走路肩硬是要走快車道,有人痛批總統車隊橫行霸道,根本就是擾民。
王郁琦昨天對此表示,總統車隊在高速公路上,原則上使用內側車道,因路肩比較狹小,比較危險,容易有突發狀況,只有不得已時才行走路肩。
王郁琦並表示,若警方疏導交通時造成民眾不便,府方表示歉意,也請民眾見諒。
不過,據了解,過去的總統李登輝、陳水扁的車隊,在國道上只要遇到塞車,都是由警車開道行駛路肩,就是為了避免影響民眾權益,但馬這次為了黨務行程走內側車道,驅趕其他車輛導致塞車更嚴重,前方被趕的車子要插入相鄰車道,險象環生、交通秩序大亂,難怪民眾罵翻天。
綠批皇帝出巡 藍也看不下去
民進黨立委李俊毅昨痛批表示,馬英九這種作法如同古代皇帝出巡,封建、反民主。民進黨立委陳亭妃痛批馬「很離譜!」對照過去多走路肩不影響民眾通行,馬英九車隊卻驅趕民眾,要求讓路,是極度危險的動作,「如果是為了趕選舉行程更惡質!」她諷馬「若八八水災救災這麼積極,往生的災民可以多救幾個」,但馬「救災慢吞吞,跑選舉拚命趕」,擾民又不顧民眾安全,全民應加以撻伐。
國民黨立委羅淑蕾也表示,總統不能為一己之便,造成民怨,這反而會使人民反感,何況總統是為了輔選趕路,大家都在塞車,心情已經很煩,你還搖下車窗廣播要大家讓路,實在太過火了,反而讓民眾覺得總統不知感受人民塞車之苦,會造成輔選反效果,事實上,總統可以走的路線很多,那個時段會塞車,總統維安可獲知的訊息也比別人多,總統隨扈人員在這方面應該要再訓練,避免為維安引發民怨,反而會害了總統。



2009年11月26日 星期四

探索「身為台灣人」的意義 ~~ 法官:藍委更粗暴 檢未同標準處理

探索「身為台灣人」的意義

法官:藍委更粗暴 檢未同標準處理

<快樂連結> 自由時報 11-27-2009
〔記者劉志原、林慶川、曾韋禎、施曉光、楊宜中/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潘孟安去年十月間,質疑當時衛生署長葉金川不關心中國三聚氫胺毒奶粉,在立院爆發推擠,檢察官認為潘對葉勒頸,依強制罪起訴,台北地院昨判潘孟安無罪,法官林孟皇在判決書中指出,當時行為最粗暴的是時任國民黨立委的張碩文,檢方未依同一標準處理,易引起偵辦不公疑慮,更危及檢察官中立。
易引起偵辦不公疑慮
潘孟安昨獲知判決結果後表示,非常感謝法官的明察秋毫,耐心地檢視相關影片、照片,讓他得以沉冤大白。潘孟安不解,為何當初檢方僅憑民眾根據報導的匿名檢舉,就主動偵辦,甚至加以起訴,無怪乎法官會在判決書中質疑檢方的中立性。至於張碩文昨天未出面,接電話助理代為表達不回應。
葉金川則對判決表示:「關於潘孟安傷害部分,我當時就沒有告他,是檢察官針對潘孟安妨害自由部分提起公訴!」至於潘孟安獲判無罪,葉只淡淡的說:「喔,是妨害自由的部分無罪吧!」
法官指出,經他調閱中視畫面,建構出事發全貌,發現當時對葉施暴者,實以張碩文最為粗暴,法官直指「張碩文的左手直接勾住葉金川咽喉」,涉犯「妨害人行使權利」的強制罪嫌。但檢察官對張、潘二人,未以同一標準起訴或不起訴,不僅易讓人產生偵辦不公疑慮,更有危及檢察官中立性之嫌。
有檢察官批法官搞烏龍
北檢發言人王文德說,收到判決書後研究是否上訴,承辦檢察官林漢強則未回應判決,但有北檢檢察官說,國民黨籍的張碩文是要護衛葉突圍,才抱住葉頸部,無妨害自由犯意,法官的批評是畫蛇添足、搞烏龍。
林孟皇認為,中國毒奶粉案去年引起國人恐慌,前衛生署長林芳郁還因此辭職,葉金川上任後,民進黨邀他針對「三聚氫胺毒檢驗標準化檢驗程序」等議題至黨團說明,葉應本於「民意政治」法理對國人釋疑。 但葉未去民進黨團,而是參加國民黨立委舉行的「喝牛奶、吃麵包、拚經濟」記者會,林孟皇指出,葉是否有基於黨派意識或迴避監督屬政治問題,法院不審究。
檢方起訴指潘孟安至國民黨記者會場,對葉有勒頸等行為,葉引發高血壓等症狀而送往台大治療,依妨害自由罪章的強制罪將潘起訴。
法官認為,潘孟安是前往抱怨葉迴避監督,並問葉何時可至民進黨團報告,葉卻回答「吃麵包、吃麵包啦」,加上當場記者及立委眾多,造成推擠。當時是記者、立委共數十人將葉金川團團圍住,葉在推擠中,遭潘、張等立委拉扯,法官認為,潘與葉肢體接觸的目的,是為希望葉說明何時能到黨團說明,且拉扯也可能是因推擠而造成,認定潘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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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紀法則學最強的約翰羅斯,他提出的「無知之幕」正義論,正義女神的眼睛被布蒙著,她完全不知道眼前的人是誰,意思是審判應該針對行為,不是對人。
~~ 他是台灣極少數法官以應有之「無知之幕」的基本精神承審~~
但 承辦檢察官林漢強有嗎???




2009年11月25日 星期三

反對「刑事妥速審判法」連署聲明

探索「身為台灣人」的意義


(敬請協助連署與轉寄)

《流浪法庭三十年》一書,開啟了我們對於「迅速審判」 這個議題的想像。這個案子雖然最後以無罪終結,但纏訟超過十年的案子仍比比皆是。 蘇建和案在司法暗夜裡走了19年,陸正案被告邱和順等三人也即將邁入第22年的官司纏訟。 我們疑惑的是,國家不論行使追訴權或行刑權,都有時效的限制,為什麼獨獨審判時間卻可以無限期拖長?
我們都知道,審判除了追求「妥適」之外,「迅速」也是相當重要的一環。今年5月14日, 我國甫正式批准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司法院引用其內容,在極短的時間內擬具了內容僅16條的「 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經司法院會通過,以極速件送請立法院審議。同時, 更花費龐大公帑在媒體上大肆宣傳,宣揚此一「德政」。
我們認同「妥速審判」的核心理念,但卻反對司法院為了清掉陳年舊案,如此迅速草率立法。此外, 條文內容也無法令人苟同。理由如下:

一、促進訴訟的義務竟然在當事人身上,而不是法官身上?
法院享有訴訟指揮權,所以本來就應該對訴訟進度負責任。 但回頭看看草案內容,僅有少數條文「提醒」法官應集中庭期、 儘速審理,卻要求當事人應依據誠信原則行使訴訟權利,不得無故拖延。難道當事人有主導訴訟程序進行的權力嗎? 就實際的情況而言,若當法官不積極審理時,當事人也只有處於被動等待的弱勢地位, 怎麼可能主導法官拖延進度?

二、檢辯若失職須面臨處罰,司法院卻有權訂立整套內部遊戲規則?
本法授權法院可將他們所認為無故拖延訴訟進度的檢察官及律師, 移交給所屬的監督機關或律師公會處置,但法官呢? 為什麼檢察官跟律師都必須面臨處罰,而司法院卻可以自己訂定「 內部」所想要的訴訟規則?難道遊戲規則由司法院制定、案件由法院審判,最後甚至也沒有任何機制可以議處他們, 而讓審判機關無限擴 (濫) 權嗎?我們想問,這些規定真的能加速審判嗎? 難道陳年舊案久懸未決都是當事人、檢察官或律師的責任,而不是法官的責任嗎?

三、什麼叫作依誠信原則行使訴訟權利?
舉證責任在於檢方,且依無罪推定原則,當事人本來就有不自證己罪、有保持緘默的權利。 人民行使緘默權跟誠信原則有什麼關係?
此外,由於草案賦予司法院制訂訴訟規則的權利,又給與法官追究檢察官及辯護人的權利,這樣一來, 將有多少人因此而畏於聲請調查證據?又有多少法官將依此條文將「 聲請證據調查」認為是「延滯訴訟」之舉,進而草草結案? 在法院這樣高揚的權力之下,人民將如何依誠信原則行使訴訟權利?

四、枉顧當事人權益,只想儘快清理積案?
本草案最荒唐的莫過於第九條。該條第一項限制檢察官濫行上訴最高法院的權力, 保障人民受到公正合法迅速審判之權利,本該受到贊同; 但卻在第二項限制上訴條件,規定被告不得用事實問題上訴第三審,而法官可以就此結案!?
以目前幾件較受矚目的陳年名案來看-例如:蘇建和案,多半是因為事實不明、證據不足, 若以限制被告不得用事實問題上訴第三審的方式結案,無異於把被告推入法條堆築出來的死路。試問, 法院怎能用剝奪人民訴訟權利來換得迅速審判-同時也坑殺人民-的詭譎後果?

五、制訂一部特別法,並非解決案件稽延多年的解決之道!
實際上,我國的司法為何不能得到多數人民的信賴,根本的解決之道並非在於制訂妥速審判法,而是應該解決「 人的素質」與「辦案品質」的問題。因此,我們要求:
1.法官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無罪推定原則,進行審判。
2.檢察官應負完全的舉證責任。同時,為了貫徹當事人進行主義, 我們也要求刪除刑事訴訟法中,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的規定。
3.檢警調應秉持科學辦案精神,破除被告自白至上之迷思,提昇偵查品質,才不會在事隔多年之後, 仍為了事實調查而反覆發回更審,進而延遲訴訟。
4.司法院應爭取更多的資源及預算,改善法官的工作環境,使其工作負荷趨於合理,並同步建立監督法官的機制, 淘汰不適任法官,以達妥速審判、促進判案品質的理想藍圖。
我們都知道,審判的時間拖愈久,愈沒有「真相」及「正義」可言。 司法院願意正視這個問題,人民本應樂見其成。但司法院在沒有實證研究的基礎下, 貿然推出此一犧牲當事人權益的法律草案,或許能達到審判迅速化的目的,但代價卻是審判的品質-「妥適」- 不見了,這樣的條文如何能稱為妥速並重?如何能讓權益被犧牲的當事人信服?
為此,我們反對本草案內容,並要求司法院應立即向立法院撤回本草案, 先對十年以上的積案進行實證研究,找出案件稽延的根本原因之後,再來傾聽民間聲音,共覓解決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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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x高等法院以xx年度上訴字第TBT號刑事判決所引用之條文、證據能力、推理作用及經驗法則及最高檢察署台0字第980xxHYHA、0980xxBWAPU號兩函等所引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各項,均認已違反「檢察訊問」不能等同證人,「檢訊筆錄」亦非當為證據之基本規定,實有牴觸各相關法律規定及53年台上字第656號判例要旨:「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之疑義。 故 聲請人力主此案所核犯刑法第EWW條第B項第S及第H款之判決「自始無效」。

此判決書實牴觸下列各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參諸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53年台上字第656號判例要旨:「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顯然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實務為避免誤人入罪,皆採證據疑義,利益歸諸被告及無罪推論之原則。

~~法官從未曾以應有之「無知之幕」的基本精神、

更以「心證已成」之方式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之下進行........~~

「位居司法天秤中心點的法官其工作不是制定法律,而是適用法律。」

難道臺灣的憲法已死了嗎?

而法官的既定立場和態度是將「自由心證」

凌駕於證據事實之上,更是心證已成,違法濫權擅斷。

往後這個號稱我心如秤的失衡天秤還能在台灣社會上有多少公信力?

「整飭官箴、澄清吏治、保障人權、紓解民怨」
是人民企盼的四大目標他們是「證隨心生,輕而易舉」!
當然 ~~ 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審判是:「無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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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報不平, 加油 ~~ 加油 ~~ 加油 ~~ !!!



2009年11月24日 星期二

探索「身為台灣人」的意義 ~~ 投票 才能制止馬政府亂搞

探索「身為台灣人」的意義
證隨心生,輕而易舉!

台灣恐將陷入萬劫不復 隱憂

◎ 田年豐 <痛苦連結> 自由時報 11-25-2009
十多天前,彰化縣爆發挨家挨戶公然買票,並對拒絕賣票的民眾,當場怒罵圍毆,而在場其他民眾,竟無人敢出聲制止,而檢警至今仍讓公權力閒置坐視,歹徒依然逍遙法外……
約一週前,宜蘭縣民進黨部決定僱請徵信社人員,藉由其專業來嚇阻猖獗的買票部隊。不料,職司查賄卻績效不彰的檢警調,卻「馬上」對此喊話,說什麼抓買票,不得妨害秘密、妨害自由,徵信社不是執法人員,不得執行公權力,違法取得的證據將不是證據……
這個禮拜,澎湖縣縣長候選人蔡見興,要求對得不到相同醫療照護的澎湖縣民,給予免費的健康保險,要求最起碼的基本公平。結果話才落地,澎檢檢察長「馬上」指稱蔡見興涉嫌期約賄選。
蔡見興並非有此權責的人,何來期約?何來賄賂?如此不懂事理權責的話語出自一位檢察長之口,難道檢察官的職場竟是天真無邪的小白兔的天堂?不然,豈非居心可議!
從上述三縣檢警調對買票賄選的種種反應與選擇,令人不禁要問,原來這就是所謂檢警調聯合指揮買票賄選的真實內涵?
檢警調平日不宣傳「買票賄選」的弊病,不請求宗教界、教育界等配合教導,而臨到選舉時,竟只會拉布條貼標語的「不買票、不ㄏㄨ、ㄟ選」的亂舞一通。事實上很多買票的「票蛇」,平日藉由各種名堂就已經把買票生活化、買票組織化了。檢警調平日不燒香,連選舉到了仍不勤抱佛腳,勤抓對散戶下手的票蛇,如此的尸位素餐,任公權力閒置無用,到底是無能使然,還是別有用心?
如果,連拒絕賣票的勇氣、智能與尊嚴都未具備,我們要如何守護家園,抵抗共匪的侵略併吞?
如果,連黑道暴力欺壓侵門踏戶,我們都得忍氣吞聲,我們要如何對抗國家制式暴力一旦侵奪我們的民主自由生命人權呢?
如果,連「做我們自己」都畏縮不前,我們如何做國家的主人呢?
還有,對於孩子們,我們是否已善盡形塑國家品格的責任了呢?
(作者為嘉義之音前台長,原文請見http://fmradio913.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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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宇健 <痛苦連結> 自由時報 11-25-2009

日昨報載,部份設籍澎湖的縣民收到由澎湖地檢署、縣警局及調查站寄出的通知信函,告知收件人因設籍澎湖卻未長住澎湖,可能觸犯妨害投票正確罪,也就是所謂的「幽靈人口」,並向收件人表示,若有此情形請將戶籍遷出澎湖,或是於投票日「不去投票就沒事了」。這簡直就像是在恐嚇外出工作求學的澎湖縣民不要回鄉投票,「因為你回來我可能就要辦你!」檢調此舉恐有使人不當選之意圖。試問,如果澎湖檢調單位這個邏輯成立,數以萬計的海外台胞是不是也不要回來投票?到對岸打拚奮鬥的百萬台商是不是也不要回來投票?
會有可能觸犯妨害投票正確罪的,是那些在選前不明原因將戶籍遷出,選後一段時間又不明原因將戶籍遷回來者;但未長住在戶籍地的人,大多數是因為外出工作或求學,他們在外的住處也許是租的、也許是借住的,然後逢佳節假日才返鄉與家人團聚,他們的戶籍並不會遷來遷去。檢調如果真這麼有空,在現在買票傳聞滿天飛的時刻,不如多花點心力查辦賄選。畢竟,買票才是真正的妨害投票!
(作者為台北縣板橋市新翠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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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身上都流著台灣這個母親的血液,

只不過有人選擇遺忘甚至背棄這樣的身分…

~~ 一群愚昧的人


在做愚昧的事 ~~


2009年11月22日 星期日

我是台灣人 ~~ 中山高五楊高架段鑲金 40公里882億 ~ 高貴交通建設比一比





高貴交通建設比一比


中山高五楊高架段鑲金 40公里882億

<痛苦連結> 自由時報 11-22-2009


中山高五股、楊梅高架段完工示意圖。(國工局提供)
〔記者曾鴻儒、沈繼昌/綜合報導〕中山高五股、楊梅高架段昨動工,四十公里道路要花八百八十二億元,平均每公里廿二.○五億元,比雪山隧道還貴,創下國內史上最貴公路紀錄,簡直是「鑲金公路」。

1公里逾22億 國內第一貴

最不可思議的是,短短四年多,預算從原先不到五百億元,最後卻增加到八百八十二億,暴增了逾八成。國工局解釋,主因在於用地取得經費偏高,再加上物價飛漲,以及為縮短工期採取不同工法所致,但學者仍批評造價偏高。

五楊高架段北起五股高架段、南止於楊梅收費站北端。其中,泰山收費站以南至中壢戰備道雙向各三車道,其餘為雙向兩車道,並闢有國道首見的高乘載專用道。此外,全段除中壢戰備道,未與平面車流交織,交通部希望一百零一年底完工啟用後,長途車流可多利用五楊高架,短途車多用平面道路,長短途分流後估計可紓解卅五%車流。

預算歷經4年 暴增逾8成

對照過去國內重大交通建設,五楊段平均每公里造價,不僅比施工難度高、耗時十三年才蓋好的雪山隧道貴(十九.三八億),也比高鐵(十四億)、北捷高架段(十六.○一億)貴。

國工局長曾大仁說,五股、楊梅高架段用地徵收費用約百億元,國五平原段與國六因經過地區位處鄉村,用地取得費用就比五楊段少了數十億。而且其他國道都是雙向四車道,五楊段在中壢以北均是雙向六車道,基礎結構的施工經費也會增加。此外,工期由四、五年壓縮為三年,至少有三分之一的路段必須採取鋼構,工法上也採取較有利於縮短時程的工法,經費難免增加。

首創高乘載道 擬101年啟用

交通部官員指出,五楊段最早規劃經費為四百八十八億,但因為環評未過,只好重新規劃,等到終於通過環評,已過了四、五年,而國內物價在這段期間內波動最劇烈,再加上要縮短工期、改變施工方法,因此最後經費暴漲為八百八十二億。

逢甲大學運輸管理系教授李克聰表示,五楊高架經費拉高的諸多因素他都能夠理解,但交通部事前是否有充分評估其他方案?如果政府可以清楚說出新方案所能帶來的效益,國人自然能接受,否則就只能說決策太草率。他也說,以他曾在美國工程顧問公司服務多年的經驗來看,五楊高架平均造價「確實偏高」。

五楊拓寬工程動土典禮昨上午在桃園縣榮民化工廠空地舉行,馬英九總統說,台北到桃園這一段是最精華地區,因為台灣很多電子產品都是從這裡運送。他上任後,公共投資成長二十一%,他要求注意施工品質、工程不能出現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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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飭官箴、澄清吏治、保障人權、紓解民怨」

是人民企盼監察院的四大目標



2009年11月19日 星期四

正義,你為什麼遲到?












案情簡介: 2009/11/5 | 友善列印| 寄給朋友|

民國八十四年房地產業者黃春樹遭綁架並殺害。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警方在桃園逮捕嫌疑人黃春棋,黃春棋供稱有兩名共犯徐自強、陳憶隆,同年九月二十八日警方宣佈破案,徐自強開始逃亡。直至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徐自強在律師陪同下,向士林地方法院投案。

然而徐自強疑點重重,針對殺人的部分,自八十五年十二月進入高院以後,徐自強的案子在最高法院與高院間來來回回,很大的原因即在於審理過程當中,瑕疵不斷出現,整個案子充滿各種疑點,尤其判決書中藉由「自白」所認定的事實,並沒有詳細的調查加以佐證。爾後監察院發佈的調查報告,亦直指徐自強案中法院的粗率以及未盡調查之責。

目前,徐自強已進入更六審,我們期待仍在羈押的徐自強所等待的正義應該被實現,而不再是空泛的神話。也希望有更多朋友能一起來共同關心徐自強案,瞭解徐自強案,就與我們一起從法庭觀察開始!

敬邀您參加徐自強案更六審「言辭辯論庭」法庭觀察!

開庭時間:2009/11/10(星期二)上午09:30
開庭地點:高院刑事庭第7法庭(台北市博愛路127號)
法庭觀察聯絡人: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 楊宗澧 02-25231178轉分機16


~~ 有多少無良法官從未曾以應有之「無知之幕」的基本精神、更以「心證已成」之方式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之下進行...... ~~



二十世紀法則學最強的約翰羅斯,他提出的「無知之幕」正義論,正義女神的眼睛被布蒙著,她完全不知道眼前的人是誰,意思是審判應該針對行為,不是對人。



誠如吳教授所言:「…某一天,當自己成為當事人時,無人替自己講話。那就......」道出國人習性「禍未臨身,事不關己」,至盼國人及有識之士重視之! 甚麼是檢察官最基本的要求??? 是證據(證物)之真實存在的調查,但 既定立場和態度已將「自由心證」凌駕於證據事實之上,更是心證已成,違法濫權。 往後這個號稱我心如秤的失衡天秤還能在台灣社會上有多少公信力?








<妥速審法> 草案爭議多2009/11/16 苦勞評論苦勞網特約記者 易禹昕今年5月14日我國正式批准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力國際公約」,依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3款規定,為維護審判中被告有一定程度之保障,需擁有立即受審的權利。而我國司法體系長期以來「積案」問題嚴重、被告經常在一審、二審、三審中因發回更審徘徊數年,在這樣的情況下,民間團體早已呼籲政府應當建立一快速審判辦法。此國際公約簽訂後,政府迅速地制定了《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但此法16條條文中,仍有許多問題需待釐清,否則未來將會影響受審被告權益甚大。目前台灣一審為「事實審」以事實真相、雙方舉證內容,適用相關法律做出審判;二審為「事後審」,也就是「事後審查審制」,認定一審判決是否妥當、有無暇疵;三審為「法律審」,不再做一、二審法官之事實調查,只檢視判決所適用之條款是否有問題並做出判決。此設計是為了讓案件都能妥善地得到審判正義,但在這種制度下,仍有被告等待遙遙無期地審判定讞結果,並且「積案」問題始終未被解決,此外,今年制定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是否真的可以快速地解決上述問題則相當令人堪慮。所謂「妥」乃是指「正確審判」、「速」則是「迅速審判」,但到底「很快判錯」與「很慢判對」哪一個比較正確?台灣的狀況是,檢方起訴後,一審很快做出判決,但重點是在二審、三審不斷地重複發回更審,這之中有很多因素,像是檢調單位未將犯罪事實調查清楚、蒐證不完全,一審未做好把關貿然做出判決,到了二審法官手中,卻發現證據有誤,因此發回、改判無罪而檢方再上訴;又或者三審遇到同樣的情況,認為在事實不明的狀況下亦無法做出判決,再度發回更審。在這樣的情況下,一件案子反覆來回循環,時間就會拖得相當長,像是蘇建和案、一銀押匯案的3名老人,一審就是二十年以上。因此,在這邊可以很清楚地發現,「積案」的原因在於,司法與檢調體系配合不足、而法官每天需要處理的案件又非常多,現在以一《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真的就能夠解決此問題嗎?應該改革的到底是上級法規,抑或是司法體系人力不足或檢調單位起訴浮濫的問題?觀看十六條《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中:第五條雖規定「法院就被告在押之案件,應優先且密集及終審理」,但對於被告「羈押時間」並無明確規定,更可能影響「偵查品質」而出現上述「很快判錯」之狀況。第六條中指出逾十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被告得有適當救濟原則以「終止審判」。在第一款中明文規定,若是因被告個人因素造成判決延誤,不能使用此救濟原則。被告個人因素範圍甚廣,包含傳訊不到、戶籍地址錯誤,以及被告是否積極請求加速審判程序。但問題是台灣審判體系是以法院作為主體,法官看完卷宗了嗎?檢方將上訴書寫完了嗎?這是被告可以決定的事情嗎?就算被告「想要快也不能快」。若條文中以「個人因素造成判決延誤」、被告有無積極請求作為認定標準並不合理。尤其在第九條中更限制了被告上訴權,條文中指出在案件超過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後,只能有三種例外: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判決違背判例,可繼續上訴;站在檢方的立場,檢方可以一直提上訴(反正大不了被最高法院駁回),由此得以見得,被告與檢方雙方並未站在同樣的平衡點上,那被告又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因此,此條文更被質疑是「閹割被告上訴權」條款。以一銀押匯、華定國、蘇建和等案為例,在此《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通過之後,若判決有誤而被告宥於法令無法再行上訴,被告的正義又被置於何處?且無論有利或不利於被告的相關證據,若因為時間的更迭陸續出現,此《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反而扼殺了審判正義,這與其立法用意完全背道而馳。《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貌似一部解決由來已久的積案問題、審判延誤,但其中仍有許多爭議點需要再討論,若此案在立法院本會期中輕易通過,台灣未來司法體制前景實則令人難以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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